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,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,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有效政策。2004年以来,国家不断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,并逐步提高小麦、稻谷最低收购价,扩大了收购范围,合理安排收购价格,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,保护了农民利益,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。
一般情况下,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,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,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,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,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,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,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,这就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。
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于2004年开始实施,当时,我国粮食产量连年丰收,粮食价格已经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,如何调控粮食市场价格,继续稳定粮食生产,避免重蹈“谷贱伤农”的老路,成为决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。国家决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,正是为了预防“谷贱伤农”、切实保障种粮农民收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为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,增加农民种粮收入,国家决定从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小麦、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。每50公斤白小麦(三等,下同)、红小麦、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5元、93元、93元,比2010年提高5元、7元和7元,提价幅度分别为5.6%、8.1%和8.1%;每50公斤早籼稻(三等,下同)、中晚稻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02元、107元、128元,比2010年提高9元、10元、23元,提价幅度分别为9.7%、10.3%和21.9%。提高小麦、稻谷最低收购价,将有利于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增加,促进农民种粮收益稳步增长,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。
摘自:农民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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